摘要
竞业限制是平衡保护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权益、企业创新和人才合理流动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约定竞业限制主体之“其他保密人员”的泛化问题较为严重。究其成因,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对于规定主体的兜底性条款,同类解释规则和目的解释无法厘清其范围;对于竞业客体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司法中法官对竞业主体难以进行实质审查,造成了上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和其他部门法,应当从立法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完善,对列举加概括性条款增加纵向列举项,对商业秘密增设标准,力争对竞业限制主体中的其他保密人员进行限缩,更好地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