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案情简介农民黎某、江某等(原告)于2009春在某种业公司(被告)购买了标称为"淮稻5号"的水稻种子5000kg分销给三个县8个乡镇300多户农民种植,面积66.7 hm2。至抽穗后,农民发现种植的水稻品种与过去长的"淮稻5号"明显不同,表现为早熟、植株偏高,倒伏严重,产量低下,损失惨重。由于缺乏证据,种子经销商始终不给农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