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未承认遗失物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使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对拾得人违反通知义务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对违反妥善保管义务时也仅笼统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承认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并完善拾得人的法律责任将是完善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