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学的风险定义值得法学参考,也推动了法学对于风险的重新审视,法学范畴的风险提供了面对未来威胁而必须设计规范或制度的理由。当基于有限的信息与知识做出风险决策,本来就不能期待它的决策绝对的正确,但至少我们可以通过法的规制作用来控制风险决策本身,然而法的规制作用在没有足够的风险知识下,可能造成法的拘束力松动以及法的控制标准改变,这极有可能会形成一个新风险,这时就需要充分利用民众的参与、法律保留、有效的程序控制等方式对风险决策进行规制,形成完备的高危企业风险决策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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