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