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符合动态质押理论构造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这也是动态质押逻辑构成的基础。在实体视角中,动态质押具有非典型担保属性,动产之上设立动态质权并未违反物权客体特定原则。通过对《民法典》第429条进行扩大解释,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可以为共同占有方式设立质权寻找适法的解释路径。在程序视角中,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为动态质押纠纷的合并审理提供了适法性解释的空间,若动态质押纠纷中监管合同纠纷与担保合同纠纷基于同一事实或两个事实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经当事人提出,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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