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著作权侵权,其判定思路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关于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前提是思想表达二分法,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权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改编、翻译、注释”等行为。因而在作品范围内,“内容”作为现实的存在,不应也不能被理论界所忽略。所以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需要对“内容”做出新的解释。“思想说”与“表达说”分别认为可以将“内容”解释到自有体系内,但自身逻辑却无法趋避。笔者拟通过对“内容”周边概念的梳理,分析将“内容”安置在著作权法中的各种路径及其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