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共同体是文化传承的主观性相对性语境条件,还是道德实践的主观间客观性语境条件?或者,社区-共同体是现实中自然传承的文化主体,还是因自由实践而可能的道德主体?这是"非遗"保护实践的理论难题。"非遗"保护如果仅仅赋权给现实中作为自然传承的文化主体的社区-共同体,而不是作为因自由实践而可能的道德主体的社区-共同体,就可以被称为"社区主义"。社区主义的"非遗"保护路径,首先既不能维护道德主体自由实践的应然自律权利(人权),最终也就不能有效地保护文化主体自然传承的实然实践形式(文化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