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二宪法”第71条恢复并优化了“五四宪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宪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配置具有多种权力特征的特定问题调查权,旨在促进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八二宪法””颁行40年来,受到“调查引起追责的观念”与“调查可能干预其他国家权力”等因素的影响,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处于法律规定简陋、功能定位靠后的困境,各级人大对是否选择特定问题调查过于谨慎。地方人大的相关规定、调查事例表明,该制度的功能逐渐由监督个别性事件向摸底宽泛性问题转变,调查的规模不断扩大但重心逐渐泛化。建构和完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的实施机制,应结合实际的调查目的配置具体的调查职权,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决定实现对调查权的动态赋权和精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