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是宪法上人权概念在民法中的投影,人格权应优先于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应将人格权的规定放入总则编主体章(或节)之下,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并列,并位于能力制度之后。人格权制度宜采用"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立法方法,对具体人格权的类型化应采保守的态度。

  • 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