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便民、高效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行政许可法》在便民原则的指导下确立了管辖便民制度、程序便民制度和事后监督制度。在行政法实践发展中,因理解偏差、价值冲突和惩戒缺位的原因,便民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对此,应当精简许可事项,完善集中许可权的实施机构,充分运用电子审批技术和建立责任机制等来保障便民原则能够落到实处,实现许可权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