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师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的效力

作者:易志平; 周文娟
来源:中国卫生法制, 2008, (03): 42-43.
DOI:10.19752/j.cnki.1004-6607.2008.03.013

摘要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由于行政调解主体的趋向性以及其裁决缺乏最终强制性,法院诉讼程序上的复杂性,医患和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尤其在医患和解中,许多医师为了减少影响,逃避其行政处罚,私自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其订立协议的效力日趋得到大家关注。

  • 单位
    天津市胸科医院; 天津市公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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