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确定了异种自由刑数罪并罚的执行规则,兼采吸收和并科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学术界对该法条的适用争议却并未停息。吸收说、分别说、折算说、折中说众说纷纭、各有优劣,综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对于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下的折算说来解决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问题,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的并罚可采取先将管制折抵为罚金,再依并科原则下的分别执行说进行并罚。。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