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训政后,制颁了《县组织法》,宣称训练人民实施地方自治,却建立了一套官治体制。该法实施后,县政府及基层组织病民、厉民现象普遍,吏治混浊,"土劣"横行,勒索不已,贪污泛滥,政治腐败不堪,那是一种不良法律制度之下所必有的体制性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