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性骚扰纳入人格权编意义重大,职场是性骚扰发生最为频繁的领域,值得特别关注。从社会责任、劳动关系、风险控制、法经济学等多维度考察,令雇主为性骚扰担责不乏正当性。职场性骚扰的认定需从骚扰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与雇佣活动的内在联系等因素展开,对"执行工作任务"采适度灵活的解释。凡是成立雇主责任的性骚扰,不应区分利益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尽到性骚扰防治义务不能起到排除雇主责任的绝对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