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市反向刷单第一案被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一结论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将反向刷单行为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唯结果论和主观主义思维的定罪模式,忽略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大前提,违背了兜底条款的同类解释规则,放松了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文本分析,因而将其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