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商标撤三”,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由于未使用或未能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导致撤销的商标数量众多。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要由地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也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规范的使用。而在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中,商标权利人常常会对商标进行形式或内容上的调整,以贴合实际产品或服务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