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意义下我国司法解释的类型可以界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决定五种。关于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脱离个案进行规范抽象解释的现象,不少学者将其概括地描述为司法解释的"立法化"趋势。通过对不同类型司法解释的分析可知,规定、规则和批复型司法解释仍属于最高司法权力行使的应有之义;而决定、解释型司法解释则具有明显的准立法性样态,但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授权性质的立法,其合法性来源于立法机关立法权的部分转授,而并非司法权本身的"立法化"延伸。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在重述不同类型司法解释之定位的基础上,严格规制决定、解释型司法解释所依附的权力转授,以避免最高司法机关权力行使对立法权的过度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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