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这给传统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带来了一定冲击,而洗钱罪名体系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并无类似规定,导致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一定困惑,尤其对于罪数问题,存在不少争议。对于自洗钱入罪后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界定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三个罪的关系,正确把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内涵,并根据行为内容以及不同的主体来确定罪数问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