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务院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具体运动协会如中国足球协会内部的协会章程,都不排斥将职业足球运动员认定为“劳动者”,但是由于立法层面对于职业球员身份性质的定性规范的欠缺,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判决情况并不统一,以至于职业球员在遭遇劳资纠纷时难以维护其合法的劳动者权益。因此,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一种“特殊劳动主体”,针对职业球员劳动保护的特殊性,构建特殊的“劳动主体”以区别普通的劳动者,实现职业球员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同时促进劳动法的精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