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支付时代,收款人拒不退还他人错误转账汇款的侵占案件屡见不鲜,在这类案件中,错误汇款人通过刑事自诉途径维护权益时容易陷入困境。收款人收到错误汇款属于不当得利,民事不当得利是刑事侵占罪的发生基础,而非阻却事由,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间并不构成对立关系,二者间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因此,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修复民事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到对恶意不当得利人刑事责任的评价。在错误汇款情形中,错误转移的银行债权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收款人与错误转移的债权之间成立构成侵占罪所要求的“代为保管”法律关系,收款人拒不退还时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拒不退还错误汇款类型的侵占罪中,犯罪既遂的认定应以收款人明确表示拒不退还为标准。对于收款人拒不退还的认定时间,应以收款人第一次明确表示拒不退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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