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确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债务承担由“经营者”负责,它突破了投资人风险自负的原则,确立了承包人、投资人和利益享受人均应担责的规则,资格符合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但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普遍授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几十年来农村家庭财产关系的巨变,原来认定承包地“经营者”的标准失去了适用环境。《民法典》及时提出了以“事实上的经营者”承担经营责任的规则,而“事实上的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自家承包地主要劳务投入者;或者是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决策者。但家庭成员中的被赡养、被抚养者,一般不对农户承包经营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