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奉行"政策先行",而《民法典》却取消了国家政策的法源资格。民法部门之所以对国家政策的法源资格采取否定态度,除了主观不信任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民事立法对"自动售货机式"的形式理性主义的过度诉求。在解构机械化的形式理性主义的基础之上,比较分析民法典去政策化和经济法政策先行的历史缘由,重识国家政策之法源地位的合理性。随着国家政策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合法性与规范性逐渐成为国家政策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