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做了基础性规定,但没有明确重大事项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义、内容和内涵外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精神纷纷立法或修法。但由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缺乏共识,各地立法规定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制统一。明确重大事项决定制度的概念和范畴等本体问题,可以确保在同一理论和逻辑层面讨论问题,使地方立法法理充分,制度设计科学可行,同时可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