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早期的新兴权利保护受立法中心主义理念影响,视法定权利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权源,呈现出一种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在尊重立法的前提下,我们更需要将目光转向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保护。司法机关以个案的方式将"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兴权利主张纳入国家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尚未普遍化的新兴权利主张、尚未法定化的事实性权利主张和与法定权利相关联的新兴权利主张。我国司法机关对新兴权利保护的类型化实践,实际上形成了新兴权利保护的司法中心主义模式。该模式不仅具有权利保护依据多元化、权利保护方式动态化、权利保护关注个案正义的特征,还具有及时回应新兴权利、解决新兴权利冲突以及确保新兴权利获得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的功能。这一模式的实现路径主要从司法政策、司法职权和司法方法展开,这些路径共同塑造了一种"弱意义"的司法中心主义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