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破除审判中心等同于法院中心之禁锢,避免过度强调庭审实质化而落入程序形式主义之圈套,而应将审判程序植入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并强调审判职能的中心地位。在审判中心视角下,法院应当树立独立审判、保障人权之角色期待,确保法院审判不受其他主体干预,并将程序公正置于优先位置,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作为第一要义。基于此,法院应当保证刑事诉讼各阶段不同权力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通过规范庭前准备程序、普通审理程序、证据认定规则、繁简分流制度以推进庭审实质化,加强法官队伍及辅助人员建设,强调权责划分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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