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治理结构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交易治理成本较高,信用能力不足,债务履约机制缺失。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的交易属性表现为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和较低的交易频率,这隐含着贷款交易合约的非完全性与风险性。从交易费用经济学关于交易属性与治理结构的匹配理论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交易治理应当适用供应链网络治理结构,采用新古典契约安排。由于自身禀赋缺陷,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适用于保兑仓、融通仓模式和存货质押模式;而财产受益权嵌入治理结构则能契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禀赋特性和农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改革取向。

  • 单位
    广西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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