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出席法庭既是诉讼权利也是诉讼义务。对席审判为刑事诉讼常态,而缺席审判为例外。缺席审判的内涵界定决定了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及适用条件。审判程序要素缺失使得缺席审判程序具有天然缺陷性,但缺席审判作为诉讼程序不得突破正当程序底限正义原则,特定诉讼权利不可克减。同对席审判相比缺席审判救济程序及证明制度具有特殊性。缺席审判救济除遵循一般救济程序外,还设置特殊救济途径。缺席审判证明客体及证明标准体现出多元性和层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