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二元论的紧急避险中,由于允许针对阻却责任的避险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围绕紧急避险的防卫性问题能够得出肯定回答,但在一元论的紧急避险中则存在争议。我国理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是阻却违法事由,故不允许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但这也只是立足法益衡量的优越利益原理得出的结论。由于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社会连带义务,因此能否针对紧急避险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应当立足社会连带义务实行二元划分。对财产法益、自由法益及较轻身体健康法益造成损害的避险行为,由于完全处于社会连带义务范围内,具有完整合法性,因此不得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但对生命法益和重大身体健康法益造成损害的避险行为,由于其已经完全超出社会连带义务范围,不再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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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