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国卫人口发〔202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为加强家庭托育点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