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密案件中,保密利益与辩护利益往往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欧洲人权法院认可基于保密考虑,可以不开示涉密证据,采用特殊的作证方式,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的内容,尊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秘密特权规则,重视公正审判权的实质内容,保障保密利益和辩护利益的动态平衡。当前,我国涉密案件缺乏一套规范的办理程序,辩护权的运行还不规范,涉密案件、涉密证据被扩大认定,涉密证据开示制度阙如,涉密案件的律师帮助权运行艰难,涉密证据质证权保障不力。人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综合考虑各成员国的整体情况,其判例表现出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这对于完善我国涉密案件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涉密案件辩护制度应以“平衡”理念为指引,重构涉密案件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交流权,强化涉密证据的被告人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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