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是传统让与担保理念与公司股份制度相互结合的产物。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担保合同的范围描述,将股权让与担保纳入“非典型担保”,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形式担保观与实质担保观之间的冲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使股权让与担保的热潮到达了新高度。通过对有关股权特性、意思自治、公司治理、担保权人利益以及所有权外观等众多因素的考究,担保权人行使股权具有可期待性与合理性。然而,基于“手段大于目的”等原则的阻碍,司法实践中担保权人想行使在其名下的股权权利难以被法院支持。这既让担保权人难以信服,又使得如股权所有权外观与实质不符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借鉴域外担保权人行使股权的相关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本土现状,本文建议通过设立担保所有权、确定担保权人的股东身份、限制担保权人权利行使、完善担保权人股权退出机制等方式来规制担保权人的权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