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可以被用于预测预警、应急决策、趋势研判、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等。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暴露出政府对个人信息利用在法律能力上的不足,其根本原因是法律规则存在缺陷。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先天不足,应急状态下个人信息利用的具体规则缺失,而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也无法适用于个人信息利用。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应当秉持利用优先原则、适度放宽的比例原则和本质保护原则。在疫情结束之后的立法、修法中,应当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力,规定个人和单位的配合义务,同时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比例原则和满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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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