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基本原则的结构性功能为起点,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原则需要向上承接社会救助法保障生存权的目的性价值,向下统摄社会救助给付规则。当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我国社会救助基本原则的基础表达。但在新一轮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过程中,社会救助基本原则无须表达诸如"公平、公正"等作为"一般法律思想"的最高层级的法律原则,而应该结合社会救助立法目的、聚焦社会救助法律规范,寻找可以作为司法裁判准则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从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帮助自立原则及审查核实原则三个维度进行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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