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学+社工"视角下构建未成年犯罪人员重返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明确牵涉主体有其个人、其家庭、司法机关、学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群众,既要保障其重返社会,也要保护社会其他群众利益;(二)未成年犯罪人在被改造期间达到认识错误和修正行为意向,弱化原生环境不良诱因,了解社会群众关切并重新建立信任关系;(三)对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罚期间可通过假释、社区管制、与相关单位对接的方式,增加其接触真实社会环境的机会。在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前,司法人员与社会工作人员可出示评估报告,保障其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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