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发展带来法益的增加,宠物伤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饲养人的行为仅靠民法与行政法不足以调整,应该用刑法予以规制。宠物饲养者对其宠物伤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甚至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将宠物带至公共场所或者放任宠物四处乱窜的行为与伤人的结果有因果关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观念需进一步强化,刑事责任更注重维护公共秩序,限制权利滥用,追究伤人宠物饲养者的刑事责任有助于我国城市法治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