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