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这是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题中之义。现阶段我国农民法治意识仍相对淡薄,因此,只有坚持从政府、农村、农民三个方面着力,形成协同有序的"政府主导、农村治理、农民自律"相结合,积极发挥社会协助的作用,从而有效保障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提升,乡村治理体系中所要求的农村法治、和谐才将成为现实。

  • 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