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地大肆泛滥的税收优惠态势,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要求落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分权性绝非天然矛盾,合理的税收优惠分权是实现税收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坚持法定原则和量能原则是税收优惠分权的基础。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统一立法和授权地方立法同等重要,对于地方税种,在税法赋权空间内应充分尊重地方税收优惠自主权;对于税收优惠的总量控制、政策审查、评估与退出等,可由中央制定统一标准或专门法律,以此形成对地方税收优惠权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