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这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该制度经过近三年的司法实践,发挥了其优越性,既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又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不少弊端,如出庭应诉过于形式化、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缺失、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责任模糊等,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细化。对此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如明确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为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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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