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双方的主观性和任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学界与实务界对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存有争议。思索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中有偿与无偿相互交织的现状,得出损害赔偿范围应区别考虑有偿与无偿委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主张任意解除权等情形之观点。为有效规范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赔偿范围需要分为已履行与未履行两层次判断标准。针对完全未履行的委托合同,任何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应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部分履行之委托合同,由提出解除权一方赔偿已履行部分的利益,并赔偿尚未履行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