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只有在行为目的与具体行为之间存在必要的联系,才可以认为行为人从事了代表合法利益的行为。有关虚名保护的利益与表现自由权保护的利益相比,后者更为优先与重要。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是误认没有过失的场合,所谓行为正当化的主张,包含非常重大的伦理价值,必须慎重地检讨。有关公共事项言论的入罪界限,是名誉权与表现自由权的一种平衡,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维护。正是出于对宪法表现自由权的保护,如果有关行为本身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具有正当的目的,那么就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保护,从刑法角度来说,这样的行为应当阻却行为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