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公司法解释(三)》确认了股权代持这一法律现象,股权代持纠纷有了相对统一的规范。但在税收领域,由于相关法规缺位,股权代持的税务争议不断。股权代持纠纷主要涉及的是两种征税思路的选择,即形式课税与实质课税,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个原则,探索股权代持中纳税主体的确定、代持归位的所得税征收等问题,可对股权代持的所得税征收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