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界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成果颇丰,但在我国是否移植国外分权行政主体理论、政府职能部门是否继续作为行政主体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尚未形成共识。我国不宜移植国外分权行政主体理论,原因在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政党政治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异,而且我国也没有国家法人学说。当然,我国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有待完善,面临本土化建构的重大任务。有鉴于此,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应继续保留,但应取消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基于公权不可处分原则,行政法规和规章原则上不应授予社会组织行政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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