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元旦正式实施,有11项不文明交通行为明确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其中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5项的处罚为新增内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属于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交警部门决定,首次被查获的将予以警告,第二次被查获的处以20元罚款,被查获3次(含)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