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不断扩大,抵押权同样可以设定在农村房屋上,但在我国,部分障碍仍存在于农村房屋抵押权的实现上,究其原因,当前我国对房地一体原则相当遵循,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我们必须了解唯有在固有的范围中才可使用房地一体原则,若坚持将房地一体原则使用在宅基地严禁抵押这个前提之下,便会得到严禁抵押我国农村房屋这一结论,显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不相符,所以,我们应坚持分离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的处分。要想实现房屋抵押权,不应与宅基地的转移问题相联系,而单以房屋所有权为基础。为此分析了怎样才能解决农村房屋抵押权的问题,为了均衡社会关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宅基地与抵押权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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