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对生态环境会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预防污染、修复保护的作用,可以高效便捷地解决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问题。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制,各地区在实践中也存在差异和冲突。应从完善磋商和诉讼的有效衔接、协调磋商和行政处罚的合理适用、细化司法确认制度等3个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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