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以生物性资产抵偿债务如何确认、计量和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农、林、牧、渔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没有依据可供参考,本人根据多年参与农林牧渔企业的审计实践,参考以存货、固定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以生物性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重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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