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案件的处理,当前运用被害人同意理论、共犯从属性理论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等均无法圆满地加以解决。妥善处理被害人危险接受现象,应回归其自身基本特征与内部构造,即建立以“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支配”与“被害人自我决定”为核心的“双核处理模式”。基于行为支配能够反映主体的行为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对归责具有的前提性、基础性作用,首先应根据对实害结果享有行为支配的主体将危险接受划分为自我危险化、他者危险化以及共同危险化三种类型。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考察被害人对所支配的法益是否具备有效的自我决定。在自我危险化的情形下,无论自我决定是否实现,均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在他者危险化的情形下,若被害人自我决定无效,则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若被害人自我决定有效,虽然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但应当从宽处理。在共同危险化的情形下,由于双方对结果的发生施加了作用大体相同的原因力,无论自我决定是否有效,都应对行为人进行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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