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条第6款规定在有重大理由认为寻求庇护者犯有该款所列举的罪行时,难民署和公约缔约国不对其承担难民公约下的保护义务。然而,难民公约排除条款的用语不具精确性,亦无权威机构的解释,迄今的国家实践也很不一致。排除条款的三项内容在适用中都存在标准、依据和实践方面的问题。"9·11"事件后各国的反恐措施对排除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得本就不具有确定性的排除条款易被过度适用。难民公约缔约国在相关国内立法中将公约排除条款适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时应注意用语严谨,把握适度。我国在未来移民法和难民法的制定中以及自行进行难民甄别的工作中应精确地适用排除条款,以平衡好国家安全需求与国际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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